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27629号
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谢润兴,董事长。
被告:大连龙缘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西部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刃。
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龙缘化学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原告陈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宝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沙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