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晖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141号 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3862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晖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经济开发区内(**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87191618C。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晖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