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141号
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3862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晖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经济开发区内(**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87191618C。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晖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