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22民初2148号
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石材工业园区柯克亚路以西(合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代田。
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后,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3.3元,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36.65元,由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索 丽 霞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