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104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地锦路7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经调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该账户为银行保证金账户,中国民生银行对该银行有优先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丽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