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四维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03财保994号
申请人青岛四维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3557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3557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招 娜
书记员 孟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