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中汇天达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鸿博龙净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21370号
原告山东中汇天达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鸿博龙净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立案后,原告山东中汇天达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汇天达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中汇天达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中汇天达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云学
书记员  逄锦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