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4139号
原告:***,男,1988年5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高新区宝源路780号联东U谷4号楼102。
法定代表人:王增先,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帅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