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3民初6499号
原告: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沂河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处南500米路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913730257778685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宝源路780号联东U谷青岛高新国际企业港4号楼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