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2民初4384号
原告: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沂河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处南500米路东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宝源路**联东U谷青岛高新国际企业港**楼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博菲克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亮科隔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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