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23民初2019号之二
原告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保全费1310元,合计2981元,由被告武汉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梅
法官助理 索云
书 记 员 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