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三汇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铸钢厂与杭州三汇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5285号
原告:杭州铸钢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潘板。
法定代表人:*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三汇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柴梅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铸钢厂诉被告杭州三汇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铸钢厂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铸钢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铸钢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杭州铸钢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