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四川国能电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3执537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国能电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明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书记员 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