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成都巨人树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四川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2562号之一 原告:成都巨人树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桥,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济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未提供职务证明)。 被告:四川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工业园区内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巨人树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四川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巨人树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桥、被告四川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成都巨人树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巨人树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巨人树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成都巨人树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