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523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7月13日出生,经商,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南充市顺庆区石油西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强制扣划部分执行案款后,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我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表明在不放弃案件标的的前提下撤销对该案的执行,待申请执行人查到到新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撤销申请书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该案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终结对(2022)藏0523执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洛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