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23民初41号
原告:***,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扎 桑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扎西旦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德庆**
书 记 员 **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