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523执保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桑日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的(2022)藏05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西藏山南市交通运输局处的全部工程款项及质保金人民币8,664,802.56元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西藏山南市交通运输局处的全部工程款项及质保金人民币8,664,802.5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