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202民初1925号
原告:扎西罗布,男,1998年4月1日出生,藏族,务工,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被告: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石油西路190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09376268J。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扎西罗布诉被告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前原告扎西罗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扎西罗布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西罗布撤诉。
本案受理费1,293.47元,减半收取646.735元,由原告扎西罗布负担。
审 判 长 李 艳 玲
审 判 员 格桑旺姆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