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202民初1925号 原告:扎西罗布,男,1998年4月1日出生,藏族,务工,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被告: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石油西路190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09376268J。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扎西罗布诉被告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前原告扎西罗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扎西罗布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西罗布撤诉。 本案受理费1,293.47元,减半收取646.735元,由原告扎西罗布负担。 审 判 长 李 艳 玲 审 判 员  格桑旺姆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