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南市祥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502执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南市祥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南市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平措吾珠,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藏族,经商,住西藏山南市。 被执行人: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502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3686.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占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米玛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