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01民初2152号
原告:***,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现年30岁,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
被告:***,男,现年33岁,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
被告:西昌市银厂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烈勇诉被告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银厂乡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烈勇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各被告已经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工资,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