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豫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德鼎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豫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0788号
原告湖南大德鼎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豫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湖南大德鼎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德鼎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德鼎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豫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4元,减半收取计2342元,由原告湖南大德鼎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石志刚 人民陪审员  冯金玲 人民陪审员  黄 娓
法官助理彭婷 书记员曹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