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802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0802民初3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60800.00元(居间费60000.00元,执行费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