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02民初37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申请人: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川0802民初370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元。本院作出保全措施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