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保全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02民初3701号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申请人: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保函编号:PZDM201951080000000153)在700000.0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