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2628号

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朝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明,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献勇,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开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欧 凌

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

人民陪审员  周海英

二0二0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