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2628号
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朝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明,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献勇,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开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欧 凌
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
人民陪审员 周海英
二0二0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