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万豪凯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802民初2629号

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绵谷路与东苑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588399533H。

法定代表人:刘朝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明,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献勇,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应县金城镇金城东街北财政局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25514638614。

法定代表人:丰开科。

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奥电梯公司”)与被告山西***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酒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帝奥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酒店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帝奥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维修保养费75000元和资金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5月起,原告为被告的项目名称为***悦国际酒店提供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有双方签订的《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为据。该合同均明确约定了维修保养价格、维修保养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电梯设备的维修保养。经对账,截止2018年1月8日,被告尚下欠原告维修保养费75000元。原告委托律师催告未果,现诉来贵院,请判决。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3份,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签订的时间分别是2014年5月17日、2015年5月17日、2016年5月17日,合同约定了维修保养的价格、电梯维修保养的方式,保养是日常维护。

第二组:往来款对账函,时间是2017年6月15日,证明截止2017年6月6日止,被告欠原告维修保养费总额是12万元,确认结果的情况下,扣减了账款11067元、检查罚款2000元、三菱电梯的主板款1750元,下欠金额是105183元。对账后被告又支付了30183元,下欠75000元。所以,我们请求的金额就是75000元。

被告***悦酒店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原告的举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4年5月17日,使用单位与(甲方)***悦酒店公司与维保单位(乙方)帝奥电梯公司签订《电梯、扶梯维修保养合同》,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维修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合同约定:一、电梯维修保养价格(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二、维修保养方式:大包。三、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金额50%,计¥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2、合同期满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本合同剩余50%费用直接汇入乙方指定账户计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若甲方不按合同指定账户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款项。五、日常维护保养期限:本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期限届满15日前,甲方对乙方履行合同无异议应重新续签合同,逾期合同顺延。十一、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生效,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履行,乙方无故不履行协议;应向甲方返还总修理费,甲方无故不履行协议,应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5年6月2日,原被续签《电梯、扶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一、电梯维修保养价格(人民币):捌万元整;二、维修保养方式:大包。三、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金额50%,计¥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2、合同期满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本合同剩余50%费用直接汇入乙方指定账户计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若甲方不按合同指定账户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款项。五、日常维护保养期限:本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期限届满15日前,甲方对乙方履行合同无异议应重新续签合同,逾期合同顺延。十一、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生效,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履行,乙方无故不履行协议;应向甲方返还总修理费,甲方无故不履行协议,应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6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一、电梯维修保养价格(人民币):捌万元/年;二、维修保养方式:清包。三、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金额50%,计¥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2、合同期满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本合同剩余50%费用直接汇入乙方指定账户计¥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若甲方不按合同指定账户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款项。五、维护保养期限:本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期限届满30日前,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做好年检准备,若甲方对乙方履行合同无异议应重新续签合同。九、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但对方先行违约除外,即守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未按约定维保,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改正,若有两次书面通知未改正,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

2017年6月15日,帝奥电梯公司向***悦酒店公司发去《往来款对账函》,载明根据我公司会计账面的记录,截止2017年6月6日止,贵公司尚欠我公司电(扶)梯销售维保费合计120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是否与贵公司的账面相符,请核对。***悦酒店公司回复结果确认情况:“***悦酒店欠帝奥电梯公司电梯维修款1200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帝奥电梯公司欠***悦酒店公司账款11067.00元(壹万壹仟零陆拾柒元整)、电梯检查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抵减后,***悦酒店公司欠帝奥电梯公司人民币105183.00元(壹拾万零伍仟壹佰捌拾叁元整)。康鹏飞.2017.6.15”并加盖凯悦国际酒店公司财务专用章。

双方核对账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保费30183元,下余部分至今未予以支付,故引发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悦酒店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只有针对原告的诉请、提供的现有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进行审查和裁判。

原告帝奥电梯公司与被告***悦酒店公司之间就本案所涉的承揽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交《电梯、扶梯维修保养合同》、《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往来款对账函》为据,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原告帝奥电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维修保养服务,被告亦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关款项。2017年6月15日经原被告双方通过《往来款对账函》确认,截止2017年6月6日,被告仍下欠原告维护保养费105183元,本院对该金额予以确认。结算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金额,仍下欠维护保养费75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余欠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维修保养费75000元的资金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该利息从2020年5月13日(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75000元及资金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山西***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

人民陪审员  刘 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