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民特31号
申请人: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绵谷路与东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93年9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申请人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5月23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