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伯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860号
原告:江苏伯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民,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绵谷路与东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伯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帝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伯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伯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伯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2911元、保全费2030元,由原告江苏伯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