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12757号
原告: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发路15号自编四栋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12661W。
法定代表人:胡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律师。
被告:山西金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范村镇岳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60704730499。
法定代表人:乔贵宝。
原告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山西金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本案免收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2691元,已由原告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缴,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彭雪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