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广州龙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民初12028号
原告: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发路15号自编四栋第7层。
法定代表人:胡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聪,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云,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龙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平石路北路自编平石小区C407。
法定代表人:宁其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云,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葵,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职员。
第三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侨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化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丽,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龙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科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骆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