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中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务川自治县千寻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31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务川自治县千寻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中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被告务川自治县千寻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其公司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中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载林
法官助理王成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