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中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7105号 原告:贵州中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经济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4700184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红,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贵州中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贵州中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中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