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293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47001846B。
法定代表人:**。
地址:遵义市播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30民初23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故被执行人未履行的行为是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1)黔0330民初23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即支付申请人案款38000.00元、执行费4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