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畅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畅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2民初4927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1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河南畅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汉阳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969310798.
法定代表人:费美荣,经理。
被告:李占军,男,40岁,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李占友,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畅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占军、李占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畅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占军、李占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6.9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贺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丽华
书 记 员 姚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