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2民初4927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1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河南畅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汉阳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969310798.
法定代表人:费美荣,经理。
被告:李占军,男,40岁,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李占友,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畅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占军、李占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畅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占军、李占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6.9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贺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丽华
书 记 员 姚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