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9民终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天举,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诉讼代表人:徐春峰,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华,男,黑龙江慧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高翔,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洪涛,男,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2017年9月29日,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189.00元,减半收取计6594.50元,由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鹏飞
审判员 刘可臣
审判员 纪红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焉庆玲
合议庭评议笔录(第次合议)
时间:2017年10月30日
地点: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鹏飞
审判员:刘可臣纪红军
书记员:焉庆玲
合议目地: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承办人:张鹏飞
办:我先汇报一下案情(......略),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2017年9月29日,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本案按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刘: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纪:同意按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合议庭决议:本案按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合议庭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