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902执113号之三
申请人:黑龙江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天成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8年02月09日依法对其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冻结、扣划,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本院将本案案件款及迟延履行金一并给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902执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才
审判员:甄连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