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信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武陵区鼎欣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湖南顺信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民初4452号
原告:武陵区鼎欣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楠竹山5组。
经营者:熊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宏权,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顺信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天伦城米兰街区6栋118号。
法定代表人:何山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铁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陵区鼎欣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湖南顺信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武陵区鼎欣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建筑设备不含税租赁费、不含税租赁费增值税销项税额、器材短少赔偿款合计190243元,并按照应付金额每月1%的比例支付自2020年1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3日的违约金19024元,合计209267元,并按照应付金额每月1%的比例计算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脚手架等建筑器材,用于鼎城区隆阳路、阳明路交汇处沅江隧道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施工,租金每月给付一次,约定租金标准不含税金额。被告租赁的建筑器材自2019年2月进场使用至2019年7月底结束。2020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建筑器材租赁费用结算,确认内架等器材不含税租金68528元,钢管、扣件等器材不含税租金96447元,拆架后器材回收短少赔偿款80303元。根据结算确认结果及合同有关条款约定,被告应支付不含税租金164975元、3%增值税销项税额4949元,器材回收短少赔偿款80303元,合计总金额250243元。截至本案起诉时,被告仅支付结算确认款项60000元,尚拖欠190243元未支付。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结算款项、迟延付款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陵区鼎欣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湖南顺信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还涉及到案外人李益明。原告的本次起诉,遗漏诉讼主体,经本院询问,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李益明的身份信息,致本案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的本次诉讼应依法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陵区鼎欣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4元,退还原告武陵区鼎欣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国新
人民陪审员  余 波
人民陪审员  莫劲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力文
书记员丁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