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执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顺信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天伦城米兰街区6栋118号。
法定代表人:何山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装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宝庆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一区综合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艳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顺信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装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5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装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顺信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装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本院发起六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装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查明无足额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有车辆(湘EK5219、湘E008BF)并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后续又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建设路支行发起了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装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保险、无公积金、无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有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装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了62700元已发放于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双清区世纪大道与云峰路交汇处邵阳市品牌服装(箱包)城20#栋0005008、18#楼0004004号的房产,但被执行人提出该两处房产已并办理网签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目前需要异议程序来确权,故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装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号为0001001、0001002、0001003、0002001、0003001、0004001、0004002、0004003共计八套(暂无申请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18日,本院传唤了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装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装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2021年9月1日,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宝丰服装箱包产业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1年10月2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顺信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山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26日止,本案应执行的债务3303317元及利息,执行到位62700元,余款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