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民终1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顺信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天伦城米兰街区6栋118室。
法定代表人:何山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榆,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沅芳,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民,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华容县。
原审原告:倪兵桃,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华容县。
上诉人湖南顺信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兵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3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3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顺信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92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玲
审判员 许震鹏
审判员 乔宝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