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琳棋建材经营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财保98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琳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下中棚组。
经营者:***,男,汉族,1951年8月16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颖,湖南(上海)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
被申请人: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38号洞庭大厦北侧东能中央公寓50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
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琳棋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琳棋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琳棋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琳棋建材经营部撤回保全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全额退还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琳棋建材经营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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