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602财保28号
关于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一份等额的保险金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付 锋
审判员 周石保
书记员 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