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光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611民初682号
原告湖南光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立案。原告湖南光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光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智科
书记员  易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