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11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38号洞庭大厦北侧东能中央公寓5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99128371D。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因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直接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611执2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新云
审 判 员 赵津港
审 判 员 黄 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乐天
书 记 员 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