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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x)株式会社诉上海鼎田标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60号

原告****(aMix)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宫本健治,该株式会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都。
被告上海鼎田标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Mix)株式会社诉被告上海鼎田标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Mix)株式会社撤回对被告上海鼎田标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aMix)株式会社减半负担人民币650元(已预缴)。

审判长单素华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王敬
书记员汪琦
二○○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