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Mix)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宫本健治,该株式会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都。 被告上海鼎田标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Mix)株式会社诉被告上海鼎田标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Mix)株式会社撤回对被告上海鼎田标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aMix)株式会社减半负担人民币650元(已预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