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建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龙门大道东站前路北。
法定代表人:姚已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北街世纪家园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思科,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建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20)晋088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建都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建都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志敏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胡 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