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申通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82执恢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街世纪家园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思科,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申通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30号。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铝基地明辉区8栋2门9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申通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晋088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11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3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22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262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证券、工商、保险登记信息。
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薛伟宁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在被执行人村委会进行调查,证明其家庭生活困难,并出具相关证明。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022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东   明
审判员 杨春荣审判员侯克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柴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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