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82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北街世纪家园5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7011983635
法定代表人:李建福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僧楼镇北王堡村,身份证号:142703197307081813。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津市紫金街信用社办公楼,身份证号:142703197208111810。
申请执行人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1)河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斐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津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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