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与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下峪口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2325号之三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民,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博文,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635。
法定代表人:李建福,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下峪口煤矿。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038。
负责人:张杰,系该公司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
本院在审理***与***、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下峪口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育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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