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82民初1126号
原告: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北街世纪家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思科。
被告:***,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
原告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元,由原告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震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