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191号 申请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大厦广场B座17-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287786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113号**大厦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9261773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1,34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1,34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