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181号
申请人:***,男,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B座17-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287786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877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184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877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